
2026年6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对原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管理规范主要都有哪些变化,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如何管理进行介绍。
●上位法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由8种调整为7种,减少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将“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明确为“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并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通过附件1-7明确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附件1-7详见链接)
●管理部门由“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调整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增加安全生产条款
●审批部门由“海关总署”调整为“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明确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申请指定监管场地的整改情况
●名单公布由需“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报请署领导批准”调整为“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确认”
●场地发生变更报告海关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30天,对经营单位更换的情况列出具体办法
●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指定监管场地由取消资质调整为可申请恢复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
(一)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1、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
2、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3、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1、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材料,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审批。
2、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3、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1、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2、直属海关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3、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提请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1、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2、海关总署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3、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向验收组提交跟踪整改及验核材料。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提交跟踪验核材料。
4、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经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指定监管场地可承载相应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申请单位成为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1、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或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经营单位更换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函告直属海关,经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2、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验收通过后将相关情况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3、直属海关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4、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5、海关总署根据监督管理等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因不符合海关设置要求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处于暂停状态且经评估1年内无法恢复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五)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六)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同意的;
(七)其他需依法删除的情形。
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直属海关暂停相应产品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依经营单位申请,经直属海关验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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